法律分析: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一种债务转移。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是一种债务的变更,债务已经由原债务人全部或部分转移到新的债务人身上,因此以他人之债务有效的成立为前提,第三人以担保之目的,对于同一债权人新负担与该债务于其承担时有同一内容之债务之契约,谓之并存的债务承担或重叠的债务承担,亦称债务加入或共同的债务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_x000D_
【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_x000D_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