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即债务人在获得债权人的同意后,部分的转让其债务给第三人,从而形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