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因素。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价格因素。
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3、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一、动迁房可以进行买卖吗
动迁房是否可以买卖,要分情况:
1、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这类房子的房屋产权虽然是属于个人的,但是它的所有权是有限制的。也就是说在一定期限内(一般情况下是5年),房子是不能上市交易的。
2、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这种房子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如果动迁房取得房产证,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5年的期限已满,这样的动迁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动迁房可以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