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实施对象有以下内容:
1、纯财产权,除债权外,还包括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物权和物权;
2、主要承认财产利益的权利,如变更或者撤销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权利;
3、诉讼权利,如起诉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但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扣押的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不得作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