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劳动仲裁流程如下:
1、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3、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劳动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可受理劳动争议,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目前,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位于城八区的中央所属和市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