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举报、控告、举报、投案自首的刑事案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经地或者市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60日。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的期限,应当在三日内开始审查。一般检查期为10天,最长为30天。上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或者书面通知的期限,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公安信访案件立案审查的期限为60日。情节复杂的,经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