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
(一)固定线路营运是指出租汽车从自身经营利益出发,在自行设定的固定线路上招揽乘客的行为;
(二)异地营运是指起讫地均不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或者送客到异地后就地绕城喊客、拉客、等客等招揽乘客的行为;
(三)巡游车电召服务是指巡游车根据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服务需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四)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