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实质上是单纯的债权转让,保理人只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债权。根据《民法典》第767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与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相比,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有以下特征:(1)救济途径单一,只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债权;(2)风险与利益并存,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风险高,但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