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并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五。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六、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07年)第十一条。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4〕8号)。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35号)。
办理材料
1.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2.在申请许可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申请书的内容。3.在延续的同时需要变更其他许可事项的,使用本表单。
核对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