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如下:
一、成立条件不同。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2、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二、占有条件不同。
1、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2、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三、法律关系客体不同。
1、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
2、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四、权利实现不同。
1、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2、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五、消灭不同。
1、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2、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