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缴销是指对纳税人领用发票的缴销。
对在发票缴销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违章行为的,按税务违法违章程序处理。发票缴销包括:日常缴销;注销、变更税务登记时的发票缴销;改版、换版发票的缴销;次版发票的缴销;超期未使用空白发票的缴销;霉变、水浸、鼠咬、火烧等其他情况的缴销;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缴销和流失发票缴销等。 纳税人因注销、变更税务登记进行发票缴销的,按规定的注销、变更税务登记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日常缴销:用票人续购发票前,须持已使用完的发票存根、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发票及《发票领购簿》,向税务机关报验缴销。
用票人领取并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同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发票领购薄》。
2、已使用完的发票存根或在规定期限内未用的发票。
受理用票人的缴销登记后,应当场审查其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审查无误后,应即时做如下处理:
1、对已整本用完的发票存根,加盖消号章;对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的发票进行剪角作废后加盖消号章(对未使用完的发票只需要剪角作废其中未使用的部分发票)。
2、将发票缴销信息录入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打印《发票消号受理登记表》,交用票人签字确认后,退还发票存根或剪角作废的发票及《发票消号受理登记表》第二联给用票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