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离婚调解书和判决书的主要区别是:
1、体现意志不同。离婚调解书是在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自愿性;离婚判决书是双方协商不成、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而形成的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双方不一定完全同意。
2、发生法律效力时间不同。离婚调解书送达后一经当事人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不能对调解书提出上诉,因为只有在当事人双方都同意调解内容并签字的情况下,调解书才有效,你如果不同意,你不签字就可以了,法院是不会下调解书的;一审离婚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后生效,任何一方不服的,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书从送达之日起生效。
3、离婚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则视为调解不成,法院应重新判决;离婚判决书送达后必须签收,如不签收,人民法院也视之为已经送达。尤其要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不同于诉讼外调解,它具有诉讼的性质,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