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深化互助共济、责任共担机制,上海昨天(1月26日)发布了《健全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2月1日起施行。 未来,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计入统筹基金,适当降低门急诊自付段标准,并拓宽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建立家庭共济制。相关改革目标过渡期,设置到了2024年年底。 《实施办法》首先明确:从2024年7月1日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仍然计入本人账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标准不变。另外,《实施办法》明确,适当降低各类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梯度调整报销比例。从2024年7月1日起,在职职工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调整为5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调整为300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调整为200元。超过自负段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各自不同的标准支付。 《实施办法》还明确,拓宽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建立家庭共济制。2024年7月1日起,分步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还将探索个人账户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城乡居民基本医缴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