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代理的条件为:1、应当记载被代理人的名称。2、应当记明被代理人被代理的意思。3、应当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4、代理行为得到了被代理人的授权。风险提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进行签章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权代理人缺乏的是被代理人的授权。由于规定的是由行为人自己负责,对于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来说,该无权代理行为是不发生效力的。因此在授权时一定要明确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
票据代理条件
票据代理条件:①票据上有表示本人身份的记载;②票据上有表示“代理目的”的记载;③票据代理人签名。票据为绝对票式证券,票据代理为票据证券上行为,有严格的书面性和示义性,其形式要件依照票据法规定,比民法上的代理更注重形式外观。代理可分为意定代理和两种。前者是由委托、雇佣等契约而被授权的代理,后者是由法律的规定、法院的指派或选任行为而被授权的代理。权依法律的规定而规定。
票据保证人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1、票据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2、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风险提示:票据保证人的责任: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票据更改的条件有哪些
《票据法》第九条,票据更改条件如下:1、原记载人只能更改票据法允许更改的记载事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2、原记载人须在更改之处签章。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该条款中虽未明定更改而不签章的后果,但从其规范意旨上,已由“应当”二字表明,签章是更改的必要条件,不签章者,自然不能发生更改的效力。3、更改须经持票人和其他签章人同意。票据转让之前需要更改的,应经受让人同意,票据转让之后需要更改的,不经持票人同意就无法为更改行为。又因更改引起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条件的变化,也引起票据责任履行条件的变更,更改时应当经其他签章人的同意,否则,其他签章人仍依更改前的票据文义负责。4、票据文义有更改时,更改前的签章人,依原有文义负责,更改后的签章人,依更改后的文义负责,此为更改之效力。6、更改是有更改权的人的行为。更改权人,限于原记载人。如出票人更改出票时记载的付款人,背书人更改背书时记载的“不得转让”事项等。无更改权的人擅自改写他人记载的事项的,不发生更改的效力,构成伪造或者变造。至于原记载人因何更改,票据法未作限制性规定。
票据代理贴现行为的要件是什么?
《票据法》要求票据代理行为应具备三项形式要件:1.应由代理人自己签名于票据。行为人的签名或盖章是票据行为绝对生效要件之一。2.应载明被代理人于票据。3.应在票据上载明代理的意思。风险提示: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债务人应依票据文义负责,但以该债务人在票据上签名为前提,仅以口头或票据以外的书面行为表示其以被代理人名义而为意思表示的,在其未记载于票据上之前,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被代理人不负票据上的责任。代理人只有将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明确记载于票据,才能使有关票据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商业票据种类有哪些?
商业票据是用以确定商业信用活动中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商业票据种类:1、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3、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风险提示:商业汇票与本票的区别:商业汇票: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的目的是“空手套白狼”想几个月后再付款;本票:本票是”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主要区别是:支付的时间不同、有无承付担保的不同、有无记名或挂失的不同、用于的商业活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