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要件则可以认定走私固体废物罪:
1.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固体废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境外固体废物进入国(边)境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固体废物而仍非法运输,使之进人国(边)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339条第3款,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