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区别如下:
1、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意图上不同。非法集资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上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者的资金,行为人承诺偿还本息;
2、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不同,如果向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实际上所有或大部分资金也用于生产经营,则更有可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向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用于个人挥霍、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者个人拆东墙补西墙的,更有可能是非法集资罪;
3、从单位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不同,如果单位业务正常,经济能力强,在向公众筹集资金时有偿还能力,则更有可能确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单位本身是一家皮包公司,或者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更有可能确定非法集资罪;
4、后果不同,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大部分未归还,给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则更有可能确定非法集资罪;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的,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很小,一般应当确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5、案发后的归还能力不同。,如果行为人有归还能力,并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全部或大部分资金,则有可能确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后没有归还能力,且全部或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有可能确定集资诈骗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