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如下: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来看。如果向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实际上所有或大部分资金也用于生产经营,则更有可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向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个人挥霍,或者偿还个人债务,或者为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更有可能确定集资诈骗罪;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业务正常,经济能力强,在向公众筹集资金时有偿还能力,则更有可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假如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那么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就更大了;
3、从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大部分未归还,给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则更有可能确定集资诈骗罪。非法筹集的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在案发前已经归还的,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很小,一般应当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