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的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集资诈骗行为人将资金骗到手后,则想方设法将资金据为己有。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一般不是占有公众存款本身,而是占有公众存款所产生的利益,即赚取利息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对所吸收存款的用途、去向一般比较清楚,造成“存款”损失往往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2、行为方式和对象不同。集资诈骗罪表现为使用诈骗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对象可能是社会公众,也可能是特定群众或特定的少数人。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然在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条件上往往存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但一般不使用诈骗手段,其吸纳存款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多数人。3、犯罪客体上也有所不同。集资诈骗罪不仅侵犯国家依法管理所形成的金融秩序,还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仅是国家依法管理所形成的金融秩序。这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法定刑上低于集资诈骗罪的原因之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