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没有悬挂车牌12分。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1、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2、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4、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5、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6、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7、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