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伤残鉴定书原件丢了怎么办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按法定程序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并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在发生工伤认定书原件遗失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律师到工伤认定办公室查询认定书资料。按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因此,即使认定书原件遗失也不要太急。
二、工伤鉴定的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1、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告知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按填表说明填写);
(2)工伤职工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哪些情况下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
出现下列情况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1、不符合申请时效规定的;
2、所述伤害基本事实不清、材料不全的;
3、不符合管辖权规定或者无书面委托代理关系的;
4、当事人就伤害待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所认定事实不在工伤范围的;
5、已经由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并已执行伤害待遇,或由劳动仲裁调解,双方就伤害待遇达成协议且已执行的;
6、出现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情况。
综上所述,劳动局受理工伤鉴定,一般在十五日内出具鉴定书,这是双份的,除了给申请人一份外,劳动局要进行备案。因此,工伤伤残鉴定书原件丢了也不要紧,工人可以到劳动局申请复印,只要说明情况就行。在工伤鉴定书中,会注明工伤过程、工伤等级及鉴定人员签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