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法律依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_x000D_
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_x000D_
(一)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_x000D_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_x000D_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_x000D_
(四)遗弃子女的或将子女送他人抚养的;_x000D_
(五)故意致子女残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