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投标保函作为国务院、各级政府都积极推进的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也是很多投标企业的首选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但是在我国,有很多企业是不能办理投标保函的,这是哪些企业,又是为什么呢?
1、信用不好的企业。我国目前对于企业的信用体系已经很完善,对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银行可以直接通过系统查到,为降低担保风险,对于信用较差的企业,银行是不会提供投标保函的。
2、无法提供资金质押或实物质押的企业。对于没有任何资金或实物进行质押的,银行无法在被担保人发生违约的情况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银行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对于这样的情形,银行也是不进行投标保函的开具的。
如果投标人通过代办投标保函的担保公司来办理的话,就可以不缴纳质押金或质押实物。因为代办投标保函的担保公司都是将大量的资金质押在银行,然后通过帮助投标人代办投标保函来盈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