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财物不能质押,哪些财物可以质押
根据《民法典》,禁止转让的动产不能质押,而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的依据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规定禁止转让动产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设定质权,如毒品、管制枪支等。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以上就是关于哪些财物不能质押的全部规定了,温馨提示一下,关于股份出质,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如果您还有其他困惑,可以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