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抵押的房地产和财产:
1、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的房地产;
2、文物保护和纪念建筑;
3、已依法公告纳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4、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房地产;
5、产权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财产;
6、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地产;
7、未取得合法权证的违法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