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发明创造的分类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前述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可分为两类:
(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一)类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1、在本单位本职工作中或者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2、离开原单位后1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二)类是指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此类职务发明创造虽不必然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有关,但是由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研究开发过程中,主要依赖于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等物质技术条件,为了保障单位的经济利益,法律规定此类发明创造也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创造认定的考量因素
在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时,首先需要考查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临时工作关系。如果发明人与单位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或临时工作关系,则可以认为,该项发明创造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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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