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判刑之前,人犯在看守所做的事情如下:1、接受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劳动教育。2、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劳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三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三十四条
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人犯的劳动收入的支出,要建立帐目,严格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三十五条
人犯在被羁押期间,遵守监规,表现良好的,应当予以表扬和鼓励;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