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延迟承诺一般应该看做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延迟承诺有效的除外。如果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一般情况下该意思表示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
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