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也就是中央人民政府,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等人员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二、国务院的组织机构0、国务院领导人: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1、国务院办公厅2、国务院组成部门(27个):外交部、国防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工信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审计署
【法律依据】:
《国务院秘书厅组织简则》第一条 国务院秘书厅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组织法第八条的规定设立的。
第二条 国务院秘书厅在国务院秘书长领导下执行下列任务:
(一)协助领导密切与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工作联系;
(二)协助领导处理日常工作;
(三)掌管国务院的印信,办理国务院文书、电报、会议事务、公报编辑、档案资料等工作;
(四)掌管国务院机关的总务、警卫和人事工作;
(五)办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的工作;
(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秘书厅设下列工作单位:
秘书处,
机要处,
人民接待室,
资料室,
警卫处,
人事处,
总务处。
第四条 国务院秘书厅设主任一人,主持全厅工作;设副主任若干人,协助主任工作;各处设处长、副处长,各室设主任、副主任;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条 国务院秘书厅厅务会议由主任主持,每半月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随时召集。
第六条 本简则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修改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