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中的例外如下: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包、委托交易、代销、借款、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他人财产;
2、抵押品、出质物、留置物,除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还被担保债权的剩余部分外;
3、保险金、赔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在担保物灭失后产生;
4、依法有优先权的财产,除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还特定债权的剩余部分外;
5、在特定物品交易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