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抵押物、出质物、留置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如矿产资源、河流、铁路、军事设施、通讯设施等,但法律允许转让的,在履行转让手续后作为债务人的财产;9、债务人企业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