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架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是:(一)发生了犯罪事实;(二)犯罪事实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三)具有相应的管辖权。不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不能立案侦查。2、如果想要进行起诉的话,那么就必须要分清楚这个案件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案件,这样的话法院才能够进行受理,而且并不是所有人到法院进行起诉,法院都会进行受理,因为法院也必须要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起诉状进行审查。3、案件是无法跨区域进行审理的,而且这个案件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和原告或者是第三方,这样的话这个案件才是成立的。
取保候审签字是哪三个人
检察院批捕了办理取保候审,要派出所所长、公安局局长和检察院领导三人一起签字。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满足的条件: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其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其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故意伤害罪立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要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将受到伤害的伤情作伤情鉴定,经过鉴定为轻伤、或者重伤以上,才会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
逮捕的三个条件
逮捕的三个条件如下: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有逮捕必要的。逮捕的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犯罪未遂必须具备的三个构成要件
(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行为中的某种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不是简单的客观行为,而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它是在犯罪分子主观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的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行为的千差万别,如何正确认定着手对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说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规定的客观要件进行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被告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接近犯罪对象。2、被告行为必须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3、实行的行为必须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4、实行的行为必须是在行为人的犯罪意志支配下进行的,并且能够反映其犯罪意志。(二)犯罪没有得逞。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要件,它是区别于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行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顿下来。它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1、是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2、是犯罪行为没有完成。3、是法定的危险状态没有具备。(三)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个重要特征,它是区别于犯罪中止的根本标志。犯罪活动着手实施以后之所以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如何确定行为人犯罪停止的原因究竟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停止犯罪是出于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还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尤其是在外界环境正好与犯罪分子的心理或思想共同起作用的情况下,更是难以区分。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对于正确惩罚罪犯,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判断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是出于犯罪分子的意志以外原因,可以从二个方面来考虑:其一,犯罪分子自身以外的原因(客观原因)包括被害人的发现、逃避和反抗、第三人的阻止、犯罪分子自身的客观原因,其二,犯罪分子自身的原因包括受到自身能力的限制;对犯罪的工具、实施的方法或者犯罪的对象发生的认识上的错误;对作案现场情况的认识障碍,以上均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