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完医保异地安置手续后,申请者可选择三家居住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一、二、三级各一家),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申请者可在自己选定的三家定点医院中任意一家住院;因患重病在定点的最高级别医院无法治疗,需到更高级别医院住院治疗时,需所选定的最高级别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申请成功者在居住地定点医院住院,其医疗费可通过所在单位社保专管员或委托他人,在出院一年内到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费用科按规定报销。报销时需准备异地安置申请表复印件;身份证、医疗IC卡复印件;正规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总清单(加盖医院公章);出院证或出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办理医保异地安置后,申请者的医疗IC卡在我市将无法使用,其个人医保账户资金将每年以现金的形式返还本人一次,需通过其所在单位或委托他人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到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指定的银行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