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什么收入?
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财产转让收入。所谓财产转让收入,指的是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需要注意的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是需要交税的,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二、转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特点:
特点一: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并转让。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附着物都是附属于土地而存在的,所以,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附着物应该一并转让给受让方。
特点二:权利义务一同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使用者对于土地的权利与义务应该随者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一并转移给受让方,不会因为转让而归于消灭。但是要注意,转让后的土地使用年限需要减去土地转让前已经使用的年限,其得数为受让方拥有土地的使用年限。
特点三:需办理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后,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需要去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才行。因为土地使用权的移转是以登记为要件,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并不是在转让合同签定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是在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到受让人名下以后方取得。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基本规则: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的管辖。它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公证的管辖相同。
(二)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应提交的材料。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除提交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公证(三)相同的材料外,还有以下几种:
1、关于转让人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正本;
3、土地使用权证件及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本。
简言之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财产转让收入,该收入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时要注意,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需一并转让,其权利义务一同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