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奉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建勇,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奉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建勇,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海县城关镇岭东村。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1年3月5日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减刑后于2003年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16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奉化市公安局看守所。
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05)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建勇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规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应彩君、胡益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建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4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周建勇窜至宁海城区,采用插片开门方法进入宁海县东大街117号王丰家中,盗得电脑CPU3块、主板3块、内存条3条、硬盘3块,销赃得款人民币1000余元。
2、2004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周建勇窜至宁海城区,采用同样方法进入宁海县兴宁南路138号福泉广告有限公司,盗得电脑CPU2块、主板3块、内存条2条、硬盘2块、富士牌数码相机1只,共计价值人民币2336元。
3、2005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周建勇窜至宁海城区,采用爬窗方法进入宁海县太平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盗得电脑液晶显示器3台、CPU2块、主板2块、内存条2条、硬盘3块、富士牌数码相机1只,共计价值人民币9422元。
4、2005年4月11日晚,被告人周建勇窜至宁海城区,采用撬窗方法进入宁海县外环路1-5号大华塑化经贸有限公司,盗得手提电脑1台、硬壳中华香烟13包及电脑主机配件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620元。
5、2005年4月16日晚,被告人周建勇窜至宁海城区,采用钻门方法进入宁海县西郊路14号友谊文印店,盗得电脑CPU2块、主板2块、内存条2条、硬盘2块,共计价值人民币2548元。
6、2005年5月3日晚,被告人周建勇窜至宁海城区,采用同样方法进入宁海县天广路2号三楼中汇律师 事务所,盗得电脑主板1块、硬盘1块,共计价值人民币750元。
7、2005年6月20日晚,被告人周建勇伙同他人窜至本市溪口镇,采用同样方法进入该镇武岭东路128号山水旅行社,盗得电脑CPU1块、主板1块、内存条1条、硬盘1块,共计价值人民币1316元。
8、2005年6月20日晚,被告人周建勇窜至本市溪口镇,采用插窗方法进入该镇中兴中路688号三星装饰公司,盗得电脑CPU3块、主板3块、内存条3条、硬盘3块、液晶显示器1台,共计价值人民币8536元。
9、2005年7月20日晚,被告人周建勇窜至宁海城区,采用钻门方法进入宁海县人民路152号金元门广告公司,盗得人民币100余元、电脑CPU4块、主板4块、内存条4条、硬盘4块,实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06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建勇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丰、柴国芬、何亚平、王德军、戴时飞、朱作德、叶奇华、俞鹏程、褚奖球的陈述;2、宁海福泉广告有限公司、宁海县太平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宁波大华塑化经贸有限公司、浙江中汇律师 事务所、宁海县金元门广告公司的失窃报告;3、奉化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4、奉化市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经过;5、被告人周建勇的人口信息表;6、宁海县人民法院(2001)宁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和浙江省南湖监狱的释放证明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建勇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建勇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百六十四条
、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建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9月16日起至2012年3月15日止。)
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