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减税降费是积极财政政策加力增效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降低小微企业税负、增强企业活力具有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减税降费工作,近一段时间以来,先后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2019年新年贺词中,多次就减税降费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迅速行动,1月17日,两部局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小微企业实施四项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其中,赋予省级人民政府“六税两费”的减税权限,即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具体幅度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