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是有权成为民事诉讼主体的。
(1)、《物权法》第七十五条【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的注释】“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建设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可以代表业主行使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并对小区内的业主行使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做出限制性规定,以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2)、《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这些法律条文都表明,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3)、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五条(住建房[2009]274号):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①、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②、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③、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⑨、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4)、《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5)、《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业主大会职责】:
①、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②、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③、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④、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统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⑤、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⑥、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