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内容,苏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职工每月2020元,非全日制职工每小时18.5元。该工资标准是根据江苏省《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苏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于2018年8月1日经苏州市政府同意进行调整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保〔2018〕13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 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940元/月调整为2020元/月。
2、 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7元/小时调整为18.5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