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国审计机关的权限具有权威性、法定性和专属性。我国审计机关的权限还具有如下三方面的基本特征:我国审计机关的权限是一种行政监督权;行使审计机关权限的主要是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机关的权限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审计机关其权限表现为:
1、监督检查权。
2、采取临时强制措施权。
3、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
4、处理处罚权。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活动
向本级政府、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审计业务以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县审计局局长是正科级,权利很大,负责地方政府各部门和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
审计局的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国家、省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2、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3、根据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对有关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在杭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4、根据需要,对区、县(市)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重大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必要时,对区、县(市)审计机关审计的单位进行抽审。
5、处理区、县(市)被审计单位对区、县(市)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申诉和复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八)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九)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十)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一)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