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是2001年国家林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利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法规。该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生产项目,包括工矿建设、水利工程、交通建设等。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项目审批:生产建设项目应先审核水土保持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经批准后方可开始建设。2.方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根据具体地形、气候和土地条件,贯彻节约集约利用原则,从源头预防与控制土地生态环境的恶化。3.评估要求:对水土保持方案应进行科学评估,确保方案可行性、科学性以及对生态环境能够起到保护作用。4.实施管理:应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采取措施对建设期、营运期和恢复期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并要求实施单位按时上报相关监测数据。5.违法处罚:对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弄虚作假、篡改水土保持方案等行为,实施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立即整改,并停止新的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