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过户后一般不能撤销,但存在法定撤销事由的除外。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对于取得的房产应当予以返还,带齐房产买卖合同及相关资料注销登记备案。
一、受欺诈订立的合同能否撤销?
受欺诈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合同一方或双方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双方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有效力吗
双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撤销,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包括:(1)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如把买卖误解为赠与行为;(2)对标的物的误解:如把复制品当作原件;(3)对价金的误解:如将1000元误认为100元;(4)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某甲当作某乙。
三、合同显失公平的后果
合同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该合同,并要求对方返还因此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的,可以折价补偿,过错方还应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