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决定。
自然灾害救助准备措施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交通,通信等装备;
3、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设立并公告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颜色等级,按危害从低到高排列的顺序是什么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法律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