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委托收款办理方法如下:
1、签发委托收款凭证。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2、委托。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3、付款。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上述事项均为委托收款凭证绝对应记载事项,缺一不可,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此外,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记载的,银行应予拒绝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