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诈骗罪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而具体到相关的部门是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负责立案侦查,而在案情需要的情况下,可以会同公安机关的其他部门共同侦查,例如网络诈骗的,可以会同网络信息部门进行侦查。一、技术侦查措施适用范围研究权力主体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制明确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包括适用的案件种类、适用的方法种类、适用原则等。(一)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方法种类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方法种类应当包括以下两种:1、专门技术手段。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48条之规定,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应当指技术侦查部门的九种专门的技术手段,即权力主体之前使用的秘密侦查措施中的“技术侦查手段”,用于侦查犯罪的需要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需要。对于在犯罪现场及其他相关场所记录、存储犯罪信息和证据的,或在采取公开侦查措施发现的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通常采取证据调取或扣押获得,不需要采取专门技术手段,因此不属于技术侦查措施所规定的范畴。2、特定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之规定,特指刑事侦查中的隐匿身份侦查、诱惑侦查及控制下交付。“隐匿身份侦查”是指侦查人员或其他被选定的人员,通过隐瞒、改变其真实身份或者利用其身份作掩护,与侦查对象接触,进而获取犯罪线索、信息及证据的秘密侦查方法;“诱惑侦查”通常用于犯罪情景与犯罪机会的创造,即根据侦查的需要,在必要的情况下,侦查主体营造出有利于侦查对象进行犯罪的情景或条件,进而获取犯罪线索、信息及证据的秘密侦查方法;“控制下交付”用于侦查毒品犯罪及其他的违禁品犯罪或其他的财物犯罪中,是指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实施监控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交易等,目的是查明具体的犯罪情况及参与该犯罪的主要成员的秘密侦查方法。(二)技术侦查措施适用原则《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及其他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规定,没有对其适用的原则作出直接规定。但技术侦查措施作为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具有扩张性和侵权性,只能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案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同时,从域外立法规定看,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措施必要;二是合理怀疑(2)。因此,基于技术侦查措施的特点和对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理解,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应当遵循“重罪需要、侦查必需”的原则。1、重罪需要的原则如前所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针对的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及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等,在“侦查犯罪的需要”情况下,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相关规定,体现了重罪需要的原则。“重罪需要”原则,要求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重罪”与“需要”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重罪”指法条中明示的犯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二是,指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的理解介于不需要与必需之间,这就为权力主体使用该措施放宽了条件。重罪需要的原则,指的是立法规制的上述两种情形的犯罪,本着需要的原则,使用技术侦查措施。2、侦查必需的原则《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第148条第3款规定:“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此条款,在条文中直接明示了“必需”的原则;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此条款,如前所述,也体现了侦查必需的原则。上述两项条款规制的情形,适用侦查必需的原则。即在采用其他侦查措施与方法不能达到侦查目的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纵观刑事诉讼立法之前的公安机关,其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也有“侦查必需”的要求:即只能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才能侦破的重大犯罪案件,才能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因此立法条文中体现的侦查必需原则与侦查实践的权力主体侦查必需的要求相统一。侦查必需的原则,指的是立法规制的上述两种情形的犯罪,本着必需的原则,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二、网络诈骗案的追款方法有哪些首先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刑事侦察部门、网络安全保卫部门接到报案后,会积极开展侦查工作。希望受害人要保留好证据,比如聊天记录等,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还提醒大家天上不会掉馅饼,要多留心网络骗子。网络诈骗的侦破难度,网络诈骗不同于一般诈骗,盗窃,一般诈骗都是现金交易,人跑不了,跑也跑远。而且很容易抓现行。网络诈骗因为不见面,网络路径相对隐蔽,取款方式非常复杂,距离非常遥远,牵涉较广而难以破案。1、当地报案。因为网络欺诈涉嫌犯罪,第一步肯定要带齐证据(如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商品网页等,打印好,提供书面文件),到网监公安机关网络警察部门报案(最好是区一级公安部门,派出所基本无相应警种),立案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侦查和处理。2、披露经过。网上交易保障中心等专业网站,作为行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不是国家执法机关,没有执法权,仅能起到信息披露的作用,即通过发布投诉信息,帮助更多的网友避免上当。投诉信息可以教育消费者,起到事先警示预防的作用,所以在这类网站发布投诉信息对广大网友是有价值的。3、寻找同案受害者。因为网络欺诈多为小额交易,且涉及众多执法部门(公安、工商、电信管理局等)和业务机构(银行、第三方支付企业、电信、互联网服务商等),又加之跨地域甚至跨国界,破案成本高,解决难度较大,建议网友通过寻找相同境遇者,采取集体报案的形式,能够引起警方重视,解决成本也低。4、在线报案。可以到公安部网络警察的在线举报网站进行报案。三、网络上被骗的钱能要回来吗网上被骗的钱能追回来,但是比较困难,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身份一般使用的是虚假信息,而且网络诈骗隐匿性比较强,所以比较困。当事人被骗,可以亲自到公安机关报警;如果诈骗公私财物超过当地的受案标准的,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