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科属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物业公司归房管局物业科管理,管理物业公司的资质审核、资格证年审及物业公司违反规定时的处罚等。其主要责任有以下几点:
1、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制订、起草工作;
2、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初次审核工作;
3、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小区服务等级的考核、评定,配合物价部门核定收费;
4、全市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和使用审核管理工作;
5、指导监督建设单位实施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工作;
6、指导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在所辖区域内创优达标活动;
7、指导各中心镇管理所的物业管理工作以及白蚁的预防灭治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