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中华文化促进会成立于1983年,是由具有爱国之心和爱好中华文化的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文化团体。该团体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文化,促进文化交流,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中华文化促进会不属于行政机构或政府部门,其属于民间组织,但受到中国政府的管理和监督。中华文化促进会的级别为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全国性社会团体是指在全国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组织机构,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一定的组织规模,从事公益事业活动的社会团体。中华文化促进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的管理下开展活动的民间组织,不属于政府机构或政府部门,其性质与中国文化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等类似。中华文化促进会在推动中华文化传承发展、举办文化活动、推广中华文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第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