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诉讼适用的法律如下:
1.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3.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4.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5.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6.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7.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8.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二、涉外合同的主要种类
涉外合同的主要种类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含成套设备供应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涉外借款合同、涉外租赁合同、涉外技术合同(包括涉外技术转让或者引进合同、涉外技术服务合同等)、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涉外承揽合同、国际劳务合同、补偿贸易合同、涉外保险合同、涉外仓储合同、涉外保管合同和涉外委托合同、涉外赠与合同、国际运输合同(以运输对象划分,包括国际客运合同和国际货运合同;以运输工具划分,包括国际公路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国际铁路运输合同等)。
三、涉外贸易合同订立过程
涉外合同订立的过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就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但在国际贸易中,合同订立比国内交易磋商复杂得多,而且充满了矛盾。选择适当的外方交易对象,进行询盘。询盘的对象多少,应根据产品和交易的特选择确定,既不宜在同一地区多头询盘,影响市场价格,也不宜只局限于个别客户而无法进行比较、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