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章,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章的其他方法。
1、查封。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进行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异地封存。该举措适用于不动产或者不宜移动的其他财物。一经查封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移动或处分,即使是其他法院也不得将已经查封的财物借口是其他案件的抵押物、留置物或者另案的标的物,判决归本案以外的当事人。
2、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场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被申请人动用和处分。该举措主要适用于便于移动的较为贵重的财物。对被扣押的财物应进行异地保管或者由法院直接保管,任何人及有关单位及法院都不得擅自动用。
3、冻结。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涉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处分其存款的举措。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此项举措不仅能够及时地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可防止被冻结财产的人以冻结的财产与他人进行经济交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冻结举措既可以适用于个人的储蓄存款,也可以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
4、法律规章的其他方法。所谓法律规章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民事诉讼法规章的保全举措外,其他法律规章的保全举措应视为财产保全举措均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章》中,对上述保全举措进行了补充规章,以适用审判实践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