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情形被迫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比如,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