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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公安厅,正厅级建制。辽宁省公安厅是主管公安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是全省人民警察的领导和指挥机关。其主要职责:(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地方公安法规和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公安工作。(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全省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三)指导全省公安侦查工作,指挥、协调或直接处置重大案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治安事故和骚乱。(四)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五)按规定权限,依法管理全省国籍和口岸边防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六)指导、管理监督全省消防工作。(七)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八)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九)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十)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的管理工作。(十一)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收容教养审批工作。(十二)组织实施对来我省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十三)组织实施全省公安科技工作;规划和指导全省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十四)规划、指导全省公安机关装备建设工作。(十五)在公安部指导下组织开展同我省周边国际警方的交往与业务合作,履行国际条约和合作协议。(十六)按管理权限,领导全省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建设。对武警、边防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导。(十七)指导全省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制定全省公安机关人员培训、公安教育和公安宣传的方针和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协助管理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十八)制定全省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十九)指导省内铁路、民航、林业和海关等部门公安工作。(二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