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尿毒症患者服刑,监狱部门给予透析吗?

律师回答
摘要:尿毒症患者被判刑在监狱,监狱负责治疗,家属可申请保外就医,犯人也有人权。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符合条件的罪犯可准予保外就医,包括严重疾病、无期徒刑达七年以上的患有慢性疾病、残疾或年老多病等情况。
收尿毒症患者。尿毒症被判刑在监狱里,监狱负责给治病,这是法律规定的,监狱申请可以获得大病救助。家属可以申请保外就医,犯人也有人权。《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延伸阅读
尿毒症患者服刑期间的透析治疗权利保障
尿毒症患者服刑期间的透析治疗权利保障是一个涉及法律、医疗和人权的重要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人权标准,尿毒症患者在服刑期间应当享有接受透析治疗的权利。监狱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确保尿毒症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包括提供透析设备、医疗人员和必要的药物。同时,监狱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监管机制,确保透析治疗的质量和安全。此外,监狱部门还应当加强对监狱医疗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尿毒症患者特殊需求的认识和理解。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保障尿毒症患者服刑期间的透析治疗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维护他们的健康和人权。
结语:尿毒症患者在服刑期间的透析治疗权利应得到充分保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人权标准,监狱部门应确保提供必要的透析设备、医疗人员和药物,满足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同时,建立健全的医疗监管机制,加强对监狱医疗人员的培训,以保障治疗质量和安全。通过这些措施,我们能够有效保护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权利,维护他们的健康和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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